(2017)湘0102民初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端秀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张川、赵坤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端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张川,赵坤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106号原告:沈端秀,女。委托代理人:杨棋允,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18层。被告:张川,男。被告:赵坤涛,男。原告沈端秀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张川、赵坤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端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端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沈端秀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