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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与乔贺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乔贺祥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80号原告: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乔金辉,处长被告:乔贺祥,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乔贺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龙凤水库灌区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