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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华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82号移送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华,男,出生于1983年7月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执行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的被执行人梁华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华已自动履行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3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成审判员 谭 帅审判员 候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虹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