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启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27号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循,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瑶,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系信用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毅,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系信用社员工。被告:张启才,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状有误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启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