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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雪秋与毛云迪、陈月波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秋,毛云迪,陈月波,毛犇犇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76号原告:叶雪秋,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云迪,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云平,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被告毛云迪兄弟。被告:陈月波,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毛犇犇,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秋与被告毛云迪、陈月波、毛犇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雪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雪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雪秋负担。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陈维江人民陪审员  李卫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