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严寿、施坚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严寿,施坚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高严寿,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施坚卫,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高严寿与被执行人施坚卫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