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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33号。法定代表人:梅行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龙泉驿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请标的额本金及利息之和超过500万元,且案涉工程标的额2亿多元,属重大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成××龙泉驿区,被上诉人诉请支付工程款438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标的额约为500万元。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提起诉讼,确定级别管辖应当以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为依据。根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四川省行政辖区的,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据此,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