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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63号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阳光丽舍小区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苏小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勇,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