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刑建国与杨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邢建国,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林,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明花,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刑建国与被执行人杨金林、黄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认:被告杨金林、黄明花一次性支付原告刑建国44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4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林、黄明花所有的坐落于垦利县复兴路151号X幢X单元X室,X单元X,X单元X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垦房字第X、X号)已向申请执行人邢建国作了抵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委托山东黄河口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该房产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438262.65元。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邢建国申请以该房产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38262.65元抵押被执行人杨金林、黄明花在本案中欠其的债务。因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刑建国与被执行人杨金林、黄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