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浩与丁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浩,丁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506号原告:薛浩,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丁嘉亮,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薛浩诉被告丁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