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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浩与丁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浩,丁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506号原告:薛浩,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丁嘉亮,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薛浩诉被告丁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