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与张志荣、钟清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张志荣,钟清航,陈世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6765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第Ⅳ区A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4524T。负责人:郑万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志荣,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钟清航,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世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诉讼请求:1.张志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6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为5965.2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2.钟清航、陈世乐对张志荣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按照钟清航向原告书面��认的送达地址以司法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邮件被退回。根据原告提供的由钟清航出具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志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辩称目前没有能力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借款2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5965.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钟清航、陈世乐对被告张志荣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钟清航、陈世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张志荣、钟清航、陈世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