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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小军申请执行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军,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丁小军,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丁小军与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丁小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权(出资额5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辛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