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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麦利与寇晓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麦利,寇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刘麦利,女,汉族。被执行人寇晓燕,女,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寇晓燕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麦利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寇晓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寇晓燕处执行回案款53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刘麦利。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