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和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和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即墨市鳌山卫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76027591-2。法定代表人金周衡,系该公司社长。被执行人青岛盛美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南15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59900033-X。法定代表人SANGMANCHOI,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美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