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会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046号原告:郭会玲,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会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会玲于2017年8月9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会玲承担。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位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