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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路、巴文娟等与武汉江之韵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路,巴文娟,武汉江之韵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武汉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709号原告:万路。原告:巴文娟。被告:武汉江之韵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涂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武汉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万路、巴文娟与被告武汉江之韵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万路、巴文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路、巴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路、巴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万路、巴文娟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方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