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依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依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810号罪犯朱依连,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11年6月2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依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进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朱依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十二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二个积极。2017年6月29日履行财产刑2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依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依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民审判员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