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卓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卓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3422民督9号申请人:谢某某,女,汉族,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申请人:卓某,女,藏族,住址云南省德钦县。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谢某某称2016年10月被申请人卓某向申请人借款38000.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款,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催款时,被申请人当即写下借条并承诺于当天晚上还清,可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款均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卓某支付欠款38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卓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谢某某欠款38000.00元。本案申请费250.00元,由被申请人卓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此里永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日青边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