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董仕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董仕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337号原告: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嵩明县小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松,系云南建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仕达,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竹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系鑫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仕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9日,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仕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原告嵩明创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竹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