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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15号之一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杨万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