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怀前、孟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怀前,孟庆艳,陈国良,段学爱,陈怀柏,谭桂美,孔范茂,和西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08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怀前,男,1983年5月19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孟庆艳,女,1982年3月1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国良,男,1974年9月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段学爱,女,1977年4月2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怀柏,男,1967年1月21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谭桂美,女,1964年3月1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孔范茂,男,1958年2月1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和西爱,女,1957年7月2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怀前、孟庆艳、陈国良、段学爱、陈怀柏、谭桂美、孔范茂、和西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