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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28号原告:王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民,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孙鹏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主要负责人:姚军军,该组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利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人民陪审员 郗平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