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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续某某,女,1967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续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至30日,在其暂住地衡阳市雁峰区永兴阁1904房,容留李某某、魏某某、祝某某、戈某、蒋某某、彭某某等人吸毒。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毒品提取、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续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续某某系吸毒人员,暂住衡阳市雁峰区永兴阁1904号。2017年4月29日至30日,戈某、李某某、魏某某、祝某某、蒋某某、彭某某等人先后来到续某某的暂住地打牌、玩耍,期间,续某某容留戈某、李某某等上述6人吸食了用打牌抽“水资”钱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将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白色晶状物1包。经称量、检验,所缴获的白色晶状物重0.37克,系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已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祝某某、戈某、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证明续某某在其暂住地,容留他们吸毒的经过情况;2、扣押决定书、毒品提取、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所缴获毒品的重量及成分;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续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祝某某、戈某、蒋某某、彭某某等人均吸食了毒品;4、证人李某、尹某的证言证明抓获续某某的经过情况。被告人续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还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 丹 校对人:郭 丹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