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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泽润与魏承忠、何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润,魏承忠,何明勇,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廖桂华,李超,卢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846号原告:余泽润,男,1954年7月14日生,蒙古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湖,男,1958年3月14日生,蒙古族,系余泽润之弟,住贵州省石阡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魏承忠,男,1947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何明勇,男,1973年3月19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侦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17036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廖桂华(曾用名张玉梅),女,1980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第三人:李超,男,1978年8月4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第三人:卢瓒,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余泽润诉被告魏承忠、何明勇、银广夏集团有限公司、廖桂华、第三人李超、卢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余泽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泽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润撤诉。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