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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8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莫旗新客运站路口南在超越前方同向车辆时,与王某驾驶的左转弯的轿车发生碰撞,李某被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7mg/100ml。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协议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慧颖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