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彬娴与黎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娴,黎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252号原告:郭彬娴,女,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黎凯,男,满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彬娴诉被告黎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彬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凯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彬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郭彬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