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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彬娴与黎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娴,黎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252号原告:郭彬娴,女,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黎凯,男,满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彬娴诉被告黎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彬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凯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彬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郭彬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