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秀才与陈国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才,陈国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7479号原告:陈秀才,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学秋,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池,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陈秀才与被告陈国池、虞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玉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陈国池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国池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才委托代理人陈学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7日,被告陈国池因需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据原告陈述,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该笔款项,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该笔欠款。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陈秀才借款本金35000元,并赔偿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陈国池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佳佳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