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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永英与陈万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英,陈万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赵运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687号原告:李永英,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陈万友,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被告:赵运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英诉被告陈万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赵运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英因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永英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