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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吉民与葛成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民,葛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吉民,男,1952年2月4日,汉族,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葛成军,男,1971年12月5日,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吴吉民与被执行人葛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320元,未执行标的为21320元。因被执行人葛成军长期外出,无具体联系地址,其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葛成军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可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