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进与戴明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进,戴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何进,女,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戴明忠,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何进与被执行人戴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明忠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进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戴明忠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明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戴明忠尚欠申请执行人何进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