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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马洪军、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马洪军,杨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176号原告:王少华,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洪军,男,回族,1989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志远,男,回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原告王少华与被告马洪军、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洪军、杨志远已向原告王少华履行了本案债务,现原告王少华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