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程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波、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鹏,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鹏的银行存款42857.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