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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30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司机,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负责人:刘桂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