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春,王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723号原告:王艳春,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兰,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王艳春与被告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姬中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