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春,王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723号原告:王艳春,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兰,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王艳春与被告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姬中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