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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杨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杨丕海,姜美英,高宗春,乔素英,肖敦强,李金玲,吴永德,孙瑞平,青岛鼎旺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韩盛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辣强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58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原青岛市福州南路18号)。负责人:范国德。被申请人:杨丕海,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姜美英,女,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安徽省,现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高宗春,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乔素英,女,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肖敦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金玲,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吴永德,男,汉族,1962年9月3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孙瑞平,女,汉族,1963年4月4日生,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鼎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珠村南。法定代表人:乔素英,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韩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王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永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辣强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罗家村北。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职务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杨丕海、姜美英、高宗春、乔素英、肖敦强、李金玲、吴永德、孙瑞平、青岛鼎旺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韩盛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辣强仔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丕海、姜美英、高宗春、乔素英、肖敦强、李金玲、吴永德、孙瑞平、青岛鼎旺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韩盛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辣强仔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