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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王殿营,张元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5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西路60号。负责人:孙远来,该行行长。被告: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王殿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双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殿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守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殿营,男,1959年2月20日生,住邳州市。被告:张元珍,女,1957年10月20日生,住邳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被告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王殿营、张元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催缴诉讼费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继玲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