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21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1)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张 清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