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21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1)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张 清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