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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玉祥与高青山、王敬书物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玉祥,高青山,王敬书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玉祥,男,汉族,住三台县协河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青山,男,汉族,住三台县协河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敬书,女,汉族,住三台县协河乡。系高青山之妻。再审申请人高玉祥因与被申请人高青山、王敬书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高玉祥于2017年8月8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玉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前锋审判员  周 颖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