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栖霞区。2007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合并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民警吕某2等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某祠XX街区X号楼某某扬KTV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被告人王某甲对民警吕某2出言不逊、纠缠辱骂,并用手殴打吕某2面部。民警吕某2当场报案,出警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认可,辩称其未对吕某2出言不逊,是吕某2先行纠缠、辱骂、拉扯,其未用手击打吕某2面部,其只是挥手做做样子,并未打到吕某2,而且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吕某2是警察。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民警吕某2等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某祠D9街区1号楼某某扬KTV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被告人王某甲对民警吕某2出言不逊、纠缠辱骂,并用手殴打吕某2面部。民警吕某2当场报案,出警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共有三次讯问笔录,均表示其于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去某某扬KTV找人,当晚喝了五六两白酒但意识清醒,因问路与一个穿制服的以为是保安的人拉扯在一起推搡了几下,后对方用辣椒水喷了其,其就开始骂人,对方并未打其,其亦未殴打对方。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表示其在被对方喷辣椒水后才知道对方是警察;在当庭观看监控录像后表示,其脱衣服挥拳的动作只是做做样子吓吓人,并未打到对方的面部,一会儿辩称打到对方的肩膀,一会儿辩称根本没有打到对方。2、被害人吕某2的陈述:证明其于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与民警汪某、文某至某某扬KTV进行治安检查,三人均着警服、戴警帽、佩戴单警装备,后文某进入吧台后机房内检查,其和汪某站在大厅吧台旁检查,遇被告人过来拍打问“你是保安”,后被告人说“你不是保安是派出所的”遂对其指指戳戳,开口辱骂,遇制止后被告人对其脸部打了一拳。民警汪某亦上前制止。其告知被告人其在执行公务,随后喊文某出来共同制止。三民警在吧台边再次告知被告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要被告人冷静。被告人依然在骂,还要动手打,在其上前制止并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证时,被告人又对其脸部打了一拳,其当即取出辣椒水喷了被告人一下,又拿出警用伸缩棍予以制止。后被告人还脱了外套要和其单挑,继续挑衅。其又用辣椒水喷被告人脸部予以制止。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其与民警吕某2、文某至某某扬KTV执行清查任务,三人都穿着制服、戴着装备。当时,文某进入吧台边的一个房间进行检查,其站在吧台外中间位置,吕某2站在吧台边的通道。这时,其看见被告人搂住吕某2的脖子,说:“你是保安啊”,吕某2说:“我们在执行任务,你有什么事,好好讲,不要这样”。被告人说:“你是派出所的啊”。然后被告人嘴里就不干不净,吕某2让被告人出示身份证,被告人不愿意,还挥舞着拳头向吕某2打过去,其将二人隔开,因面对着被告人故没有看清打到什么部位,后吕某2用辣椒水予以制止,其赶紧将被告人拉开并告知被告人其在执行任务,请被告人冷静,后文某也从检查室出来,被告人嘴里一直不干不净在讲狠话,后来还将衣服脱下来,扬言要和吕某2单挑,说“你算什么,分分钟将你放倒”,然后就不断向吕某2靠近,被告人很是嚣张。为了制止被告人的行为,吕某2向尧化门派出所通报情况。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与民警吕某2、汪某一起去某某扬KTV进行检查,进去后,其要求KTV经理带其去吧台后面的监控室内查看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报备系统,吕某2、汪某继续在前台检查。过了三分钟左右,吕某2推门进去跟其说“前面有个人酒喝多了闹事,我被他打了一下”,其赶紧跟吕某2出来,看到被告人满身酒气,在前台附近骂骂咧咧,还说要和吕某2出去单挑,一直在那里指指点点,骂骂咧咧,不服从劝阻和制止,持续了十几分钟,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妨碍了清查工作。5、证人丁某(某某扬KTV前台服务员)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0日晚,有三位民警到某某扬KTV检查,一位民警在机房检查,另两位在前台,后被告人与带眼镜的民警说了几句话后,就开始骂骂咧咧,并用右手扇了带眼镜的民警左脸颊一掌,之后,带眼镜的民警就到机房把机房里的另外一位民警叫了出来,被告人对带眼镜的民警没完没了的纠缠,另外两位民警上前拉住被告人,被告人还是不依不饶的纠缠,嘴里骂着脏话,此时带眼镜的民警就从腰部拿出了辣椒水往被告人脸部喷了一下,并且带眼镜的民警说:“我们来这里是执行公务的”。被告人始终在与民警纠缠,之后被告人就用右拳打了带眼镜的民警的左太阳穴部位,把眼镜打歪了。然后带眼镜的民警就打电话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被告人带走了。带眼镜的民警穿着公安制服。现场民警都没有对被告人动手。6、事发当晚某某扬KTV大厅的监控视频,证明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吕某2及另两名民警一起着制服至某某扬KTV执行公务,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另一民警将被告人劝离;后被告人又返回找被害人理论,另两名民警出来劝阻,被告人一直纠缠被害人,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报警。7、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归案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有劣迹。另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的被害人先行纠缠、辱骂、拉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辩称的其未用手击打被害人面部,只是挥手做做样子,并未打到被害人,而且从头至尾都不知道被害人是警察的辩解意见,与其当庭供述和监控视频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