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郑贺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郑贺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赵集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03180713K。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被执行人:郑贺信。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郑贺信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为4233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6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广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