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振策与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策,蔡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107号原告:马振策,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何美兰,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系原告母亲。被告:蔡志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策诉被告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振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马振策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威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