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32号原告李秀芝,女,192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原告李秀芝与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秀芝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芝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秀芝负担。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康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