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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32号原告李秀芝,女,192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原告李秀芝与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秀芝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芝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秀芝负担。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康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