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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小琴与田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小琴,田胜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民再40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原审原告:张小琴,女,汉族,1968年5月12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审被告:田胜利,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审原告张小琴与原审被告田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秀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四分院民监(2016)50840000089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4民抗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刘宇腾出庭,原审被告田胜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张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诉意见:2012年2月23日,张小琴诉至秀山县法院,请求判令田胜利支付其工资3500元。秀山县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秀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田胜利于2012年3月20日前支付张小琴在孝溪乡乡村公路工程所欠工资3500元”的协议效力,予以确认。经该院查明,2010年9月,田胜利以挂靠单位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秀山县孝溪乡檬子村至孝溪水库公路硬化工程(以下简称孝溪工程)。田胜利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张启全和杨永二人,为此,张启全、杨永雇请了田茂和、张启鼎、龙洪进、龙秀清、张永付、张小琴等农民工进行具体的劳务作业。工程竣工后,张启全与杨永付清了所雇请工人的工资,但是,田胜利尚欠张启全与杨永劳务工程款93540元,张启全与杨永多次催收无果。2011年10月14日,向会兰向秀山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对田胜利、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孝溪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55778元和田胜利、秀山县中和镇建筑公司在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60000元予以冻结;同年11月15日向会兰起诉,请求判令田胜利支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620000元。该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1)秀法民初字第03164号民事判决,判令田胜利偿还向会兰借款本金及利息1177733.33元。判决生效后,向会兰于同年3月5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早在2012年1月,当田胜利获悉民工工资在人民法院执行分配中将优先受偿的信息,即决意假借民工工资名义套取其与向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上述工程款,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工程周转之需以及家庭生活开支。田胜利随即指使张新贵、田长邦纠集40余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分别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田胜利支付其劳动报酬。经田胜利授意后,张启全、杨永、田茂和、张启鼎、张小琴、田茂国、费桂平、田茂良、龙洪进、张启明、龙秀清、张永付等10人商议,由他们假冒为田胜利在工业园区中所雇请的农民工,并谎称田胜利欠其工资,然后通过诉讼讨薪的方式,以帮助张启全、杨永追回田胜利所欠款项。为此,田胜利、张启全、张永付等人共同伪造了《孝溪铺路工程所欠民工工资表》,工资总额为39680元,该工资表载明张小琴务工时间为80天,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田胜利欠其薪金共计3500元。张小琴以此为据于同年2月23日诉至秀山县法院,请求判决田胜利支付其劳动报酬3500元。同年3月14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召集田胜利与张小琴进行调解,并据此作出对所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田胜利于2012年3月20日前支付张小琴在孝溪乡乡村公路工程所欠工资3500元。”协议效力予以确认的(2012)秀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同月22日龙洪进等人向秀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2年11月23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从前述冻结账户中实际执行到位884095.82元。该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秀法民执备字第35-2号执行裁定,裁定优先清偿张启全、杨永、田茂和、张启鼎、张小琴、田茂国、费桂平、田茂良、龙洪进、张启明、龙秀清、张永付等40余人的劳动报酬644235元,扣留田胜利应缴纳的诉讼保全费10680元、执行费17600元后,剩余部分211580.82元支付给向会兰。2014年5月9日,张启全前往秀山县人民法院,将其本人以及张启全、杨永、田茂和、张启鼎、张小琴、田茂国、费桂平、田茂良、龙洪进、张启明、龙秀清、张永付等人分别与田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共计12件案件的执行兑现款93540元,一并领取。鉴于田胜利、张新贵、田长邦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秀山县公安局。秀山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9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11日,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田胜利、张新贵、田长邦涉嫌妨害作证罪移送本院审理。抗诉机关认为,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进行虚假调解,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小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田胜利辩称,张启全在其手下做工程,工人是张启全自己召集的,不认识张小琴。2012年2月21日,原审原告张小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田胜利支付工资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被告田胜利承包孝溪乡乡村公路工程,9月原告到被告处承包工地做工,至2010年12月左右完工,原告做工3个半月,每月1000元,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所欠工资。经再审审理,本院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9月田胜利以挂靠单位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秀山县孝溪乡檬子村至孝溪水库公路硬化工程(以下简称孝溪工程)。田胜利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张启全和杨永二人,为此,张启全、杨永雇请了田茂和、张启鼎、龙洪进、龙秀清、张永付、张小琴等农民工进行具体的劳务作业。工程竣工后,张启全与杨永付清了所雇请工人的工资,但田胜利尚欠张启全与杨永劳务工程款93540元,张启全与杨永多次催收无果。2011年10月14日,因向会兰与田胜利借款纠纷一案,秀山法院冻结了田胜利在孝溪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55778元和田胜利在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60000元。该案经本院审理判决,田胜利应偿还向会兰借款本金及利息1177733.33元。判决生效后,向会兰于同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偿还欠付张启全和杨永的剩余工程款,在田胜利的授意下,张启全、杨永与田茂和、张启鼎、张小琴、田茂国、费桂平、田茂良、龙洪进、张启明、龙秀清、张永付等10人商议,由他们假冒田胜利在工业园区工程中所雇请的农民工,并谎称田胜利欠其工资,然后通过诉讼讨薪的方式,套取上述被向会兰冻结的工程款。为此,田胜利、张启全、田茂和等人共同伪造了《孝溪檬子至大坝铺路工程所欠民工工资表》,该工资表载明张小琴务工时间为3个半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田胜利欠其薪金共计3500元。张小琴等人以此为据诉至秀山法院请求。秀山法院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组织田胜利分别与张小琴等人达成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张启全通过上述方式从秀山法院冻结的向会兰的执行款中领取了其本人及田茂和、张启鼎、张小琴、田茂国、杨永、费桂平、田茂良、龙洪进、张启明、龙秀清、张永付等人分别诉田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共计12件案件的执行兑现款93540元。原审原告张小琴与张启全系姐弟关系,与杨永系夫妻关系,其二安排张小琴到孝溪乡檬子村公路工程工地上为工人煮饭,并向其给付工资3000余元。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本案原审被告田胜利与原审原告张小琴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用工关系,其二人捏造劳务用工事实、伪造工资表虚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假意调解,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其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串通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期行为会损害了向会兰的合法权益,故张小琴要求田胜利支付其工资350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本案原审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秀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张小琴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人民陪审员  张琮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