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鹏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10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鹏举,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高培振,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鹏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红、被告人杜鹏举及其辩护人高培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杜鹏举酒后驾驶豫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龙门路西200米坤亚伯悦酒店迎宾车道下口处驾车离开时,撞到车道旁的台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杜鹏举血醇含量为131.72mg/100m1。现杜鹏举已与酒店方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张某、王某、谭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鹏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杜鹏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杜鹏举所犯罪行,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杜鹏举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杜鹏举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鹏举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杜鹏举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杜鹏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银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