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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私享桥(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段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私享桥(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段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73号申请人:私享桥(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12幢B11室。法定代表人:聂清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段丽,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卡(系被申请人丈夫),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私享桥(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私享桥公司)与被申请人段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私享桥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1759号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段丽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裁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私享桥(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1759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私享桥(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