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路天朋、路天福等与哈尔滨市桥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天朋,路天福,哈尔滨市桥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350号原告路天朋,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路天福,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哈尔滨市桥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金山种蓄场(北场)。法定代表人王凤,职务经理。原告路天朋、路天福与被告哈尔滨市桥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天朋、路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97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应退还给原告路天朋、路天福38047元,剩余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路天朋、路天福负担。审 判 长 杨新慨审 判 员 包和全人民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