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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对信文举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信文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902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负责人:王洪丰,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信文举,男,195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称,被申请人信文举于2012年3月12日与申请人伏龙泉支行签订农户“直补保”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32,000元,用于建房。约定2013年3月11日偿还,月利率4.7125‰。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全部偿还,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信文举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借款剩余本金27,683.59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信文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龙泉支行借款剩余本金27,683.59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4.7125‰计息。自2012年3月12日至给付之日止。申请费164元,由被申请人信文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