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华忠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忠,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392号原告姚华忠,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南汇区。委托代理人姚华荣,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南汇区。委托代理人姚华妹,女,1970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南汇区。被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本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志虎。委托代理人顾洁韵,女。委托代理人孙子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忠不服被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一案中,因原告方到庭后拒绝配合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