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明娟与周志勇、唐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娟,周志勇,唐寅,郝磊,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456号原告:朱明娟,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周志勇,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唐寅,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郝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刘鹏,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朱明娟与被告周志勇、唐寅、郝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明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朱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