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张青海、宋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张青海,宋玉连,张爱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3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张青海,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宋玉连,女,汉族,1969年5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爱青,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张青海、宋玉连、张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